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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13年1月30日修订并重新颁布

时间:2026-01-08 00:34:22 作者:小编 点击:

互联网之上,转载文章之举,分享视频之行,看起来简单又平常,然而,这些行为的背后呀,皆受到一部专门法规的约束以及规范呢,这部法规便是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条例的制定目的与核心权利

2013年1月30日时,国务院发布了该条例,同年3月1日,此条例正式生效。此条例,首要目的乃是,于法律层面,明确去保护著作权人以及,相关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之下的合法权益。这一保护之下,核心对象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权利人借助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凭此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以及地点,获得作品的那样一种权利 。

明确的是,该条例表明,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把他人的作品上传到网络,从而向公众来提供这种行为,原则之上都必然得事先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且还要支付相应的报酬。这就确立了网络传播行为“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为数字时代的版权交易划定了清晰的界线。

受保护与不受保护的范围

条例所保护的对象,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创作并且予以传播的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录像制品。可是,它相应地针对保护范围作出了清晰明确的限定。但凡属于被法律法规以明确条文禁止借助网络进行传播的内容,如含有违法信息的作品,均不在此条例的保护范围之内。

与此同时,当权利人去行使自身所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际,同样必须要遵循法律所划定的底线。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能够违背宪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更加不可以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作代价。这呈现出了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所存在的平衡。

技术措施的法律保障

在数字环境当中,权利人常常会运用加密、水印等技术方面的手段,以此来防止作品遭受非法复制以及传播。条例第四条针对此情形给予了法律层面的支持,确认了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开展自我保护的这种行为是具备合法性的。

与之相对应的是,条例严格禁止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蓄意去避开或者破坏这些技术措施。与此同时,法律也禁止制造、进口或者提供专门用于破解技术措施的软硬件工具,以及为其提供技术服务。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技术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可以从源头抑制侵权行为。

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除了作品内容自身之外,与之相关联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类信息涵盖了标识作品的数据,标识作者的数据,标识权利人的数据以及标识使用条件的数据,条例第五条作出规定,任何一个人都不允许故意删除这些电子信息,任何一个人都不允许故意篡改这些电子信息。

重要加剧的是,条例另外规定,就算并非直接删除之人,要是借由网络向大众供给明知已然被非法去除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一样构成侵权行为。这般一条款强化了传播环节的审查责任,用以防止被“洗白”的侵权内容持续流通 !

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这项条例并不是单纯地只强调保护,它还充分顾及到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知识传播所需。它的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好多不用经过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这称作“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说,要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部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那么能够适度引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

另外的情形还有,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轻微地提供已发表的作品,以及给盲人群体提供已出版的文字类作品等等。这些规定在对权利人利益予以保护之际,也给教育、科研以及扶助弱势群体等公益性活动留出了必定的空间。

通知删除规则与责任限制

被建立的有关用来处理网络侵权纠纷的“通知 - 删除”快速程序的条例有一套。当权利人察觉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之上存在侵权内容之时,能够向其呈交带有具体详情的书面通知,进而提出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等诉求。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符合条件或者标准的通知之后,就承担起了需要及时去采取必要措施的这样一种受法律规定所赋予责任中的任务啦。

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之类的基础技术服务,并且没有对传输内容加以选择或者改变,那么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形下,能够免除其赔偿责任。这一规则界定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责任界限,既保障了权利人,又推动了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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